【入驻企业扶持政策】

日期: 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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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重庆曙光工业园的国家及地方优惠政策汇编

 重庆曙光都市园依托中国第一个内陆保税港区和第一个“水港+空港”双功能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与国家新设立的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同时也是三大国家级开发区之一的两江新区地域优势,享受以下国家与地区对园区企业的双重优惠政策:

 

国家扶持政策摘要

 

一、渝府发【2005】20号文

(一)、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含银行贷款试点和授信)和政府公益性信用担保机构优先支持都市工业园(楼宇)和入驻企业的发展。

(二)、凡入住都市工业园(楼宇)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区(市)财政分成部分中,可按50%安排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在都市工业园(楼宇)兴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都市工业园(楼宇)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再就业免费培训,并享受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渝办发【2007】325号文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

(三)、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四)、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

 

三、渝办发【2012】182号文

●扶持创办民营企业的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对“十二五”期间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

(四)、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一)、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民营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民营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轻民营企业纳税困难的政策

(一)、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民营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审批后可给予一定的减免。

(六)、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地区扶持政策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节选)

 

l 设立江北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1、专项资金对“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开展“法人贡献奖”评选,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总量和增量(分别简称“纳税总量”和“纳税增量”)分别进行综合考核,对企业法人进行奖励;对当年纳税总量领先的前10户企业,授予“江北区工业税收贡献十强企业”称号。

2、专项资金对“投资贡献”大的企业进行奖励。对当年度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按照所完成投资总额的1‰、2‰、3‰进行奖励;对当年度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前10名的工业企业,授予“江北区工业投资十强企业”称号。

3、专项资金对技术创新进行支持。积极协调支持区域内企业申报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技术创新”、“新型工业化”及“都市楼宇工业”等专项资金项目,对申请成功者,进行20%配套支持。

4、专项资金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支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对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取得实效的企业,进行奖励。

 

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楼宇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汇编

●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

 

一、着力培育现有创新型企业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产业带动性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2、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3、鼓励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4、加速推进专利战略。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来我区创业,对产业带动性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发明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5、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认定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每个奖励80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名牌产品每个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6、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制定,把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标准化转化,掌握行业竞争主动权。对新完成的将本企业标准上升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大力引进区外创新型企业

1、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品牌企业。对新引进且在有效期内拥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年度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达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且在有效期内的“市(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市(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3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大力引进成长型科技企业。重点引进国内外产业转移中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较高,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对新引进并通过综合评估,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10万元的,提供为期两年的培育资金(第1年5万元,第2年3万元)。

3、大力引进现代科技服务业企业。积极引进中介、咨询、信息技术以及为寸滩港保税区配套的各类科技服务企业,对新引进并通过综合评估,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大力引进研发设计机构。对新引进并通过综合评估,年度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份达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引进的区外创新型企业,上述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实施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国家、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产权保护、环境建设、资金服务等方面入手,大力实施国家、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工程,为知识产权产出和转化搭建平台,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创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中国名牌、重庆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研制一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区”打下坚实基础。

2、实施重大专利产业化工程。制定我区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国家、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为重点,组织筛选一批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按有关程序推荐给国家、市知识产权局立项,争取国家、市资金的支持;组织筛选一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效益好的重大专利技术项目,进行转化和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高新技术企业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组织筛选一批需要转让的优秀专利技术项目与需要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筛选优秀专利技术项目进行网上展示交易活动,展示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成就和良好的企业创新发展形象,形成网上、网下专利技术与产品的互动展示交易平台。

3、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工程。根据市“十百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10名高级专家,100名高级人才,1000名综合人才),制定我区知识产权人才“2530”培养计划,到2010年,拥有一支强大的、包括2名高级专家、5名高级人才,30名综合人才在内的懂科技、熟法律、精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4、实施江北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建立江北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整合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资源,建成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构建江北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产权交易、信息交流、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等全方位服务,促进企业与专利人之间、专利技术项目与金融资本之间的有效对接,实现政府、企业、专利权人、金融机构等多方共赢,推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培育中小科技企业、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区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我区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我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应为在我区设立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科技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间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权属不清的场地不能作为孵化器。

4、孵化器应具备展示、会务、洽谈等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工商、税务、信息、咨询、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40%以上。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孵化器或认定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由政府专项资金给予组织方和投资方一次性资金资助。给予组织方的资金资助为5万元以内。给予投资方的资金资助分别为:孵化场地建筑面积2000-3000m2的15万元以内,3000-5000 m2的30万元以内,5000-10000 m2的50万元以内,10000 m2以上的100万元以内。

第十六条 对入孵企业针对其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给予房屋贴租资助,贴租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贴租面积最大不超过200 m2。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孵化器周边房价确定贴租基准价,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 m2。房屋租金贴租比例按贴租基准价第一年为70%,第二年为50%,第三年为30%。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入孵企业属初创型或成长型的给予2-5万元的种子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积极培育和帮助区级各类孵化器申报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对获得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按《江北区科技资助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当年度孵化器缴纳的税收留区部分按50%补助给孵化器(享受三年)。其中50%补助给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用于孵化器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等,50%作为奖励基金,按照孵化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好坏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搭建的实现资源共享、对外开放的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其作用大小和投资额度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对专利申请及授权实施资助及奖励

(一)、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年申请量给予不同金额的经费资助。

1、1-10件:发明专利500元/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2、11-20件:发明专利700元/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3、21件以上: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

每个单位(个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单位或个人当年专利申请总量较上年度增加部分,每增加一件资助1000元。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每个申请单位(个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国外授权专利给予5000元/件资助,同一专利限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授权。

(三)、设立以下专利奖励奖项:

1、江北区发明专利产业化推进奖;

2、江北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进奖;

3、专利代理机构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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