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工业经济扶持政策汇编电子档(2016-4-27)

日期: 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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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府发〔2015〕91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

《江北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江北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江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大力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实施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努力实现全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生产经营在江北行政区域内,且在江北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方向

扶持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重点支持汽车制造业和电子电器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等产业集群发展。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高端装备、电子核心部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和软件等信息服务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三、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对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区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际工业设计“红点奖”、IF奖以及国内“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支持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发展  

对新纳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为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申报国家、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对企业获得100万元(含)以上资金扶持的,区里将按50万元予以配套支持,企业获得5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资金扶持的,区里将按30万元予以配套支持。

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化水平

鼓励企业自动化改造提升智能化水平,对当年采购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全年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和入规升级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及社会责任等评定工业十强,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对贡献特别巨大的骨干企业,根据政企工作备忘录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根据区统计局认定的企业名单,对当年新纳入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在区政府组织下,参加国家和市级主办展会的企业,将获得不超过50%的展位费补助,且单户企业不超过5万元。对在天猫、京东等全国排名前五位的知名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销售产品并达到年销售收入1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在其他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销售产品达到年销售收入1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7.实施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对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长速度5个百分点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当年发生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单户大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中型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单户小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8.实施生产经营用房补贴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规模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度所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且单户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已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累计计算年限)。

9.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2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享受本扶持政策第四条和第七条时,不受申报条件限制。同比有增长,则所获奖励或补助上浮50%。

(2)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和3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3)对新引进或新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扶持办法另行确定。

10.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

    (1)对纳入规上统计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在江北区范围内新购买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2)对纳入规上统计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3)支持信息服务业集聚区建立服务平台。对于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不足2万平米的,且服务平台面积不少于500平米的信息产业聚集园区,给予服务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不足3万平米的,且服务平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的信息产业聚集园区,给予服务平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有关要求

1.同一项目区内已有相关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除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或取消扶持资格外,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扶持资格的扶持对象,自取消扶持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扶持补助。

(1)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停止项目实施的;

(3)项目经费未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4)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的;

(5)不配合中介机构、专家开展评审和绩效目标考核验收的;

(6)不配合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7)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3.江北区原制定的相关政策,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推进新型工业化激励机制的通知》(江北府发〔2012〕62号)文件作废。

4.本政策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企业申报资料由区经信委及区财政局会同所在园区、街镇及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支持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北府发〔2016〕7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

《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1.支持社会各界投资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统称科技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科技部、市科委新授牌的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根据其建设规模、创新创业服务绩效等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江北区重点打造的众创空间专题研究予以支持。

2.对经认定或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完善基本建设以外的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共性技术、科技金融、成果展示等平台,以及开展创业辅导、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及供创业者免费使用的宽带接入等,给予不超过自身其年度投入20%的资金补贴,每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最多分别补贴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对入驻经认定或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按10元/平米·月标准给予房屋租金补贴,贴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入驻联合办公区的按50元/座·月标准给予补贴,贴租期最长不超过1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入驻单户企业每年贴租最多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对于购买加速器办公用房的科技型企业,按购房契税100%的金额予以补助。

4.鼓励经认定或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机构培育创新主体,每培育一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示范企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

(二)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统计数据,对规上工业企业按其研发投入(R&D)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或新引进的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7.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或新引进的国家、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

8.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或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过程中发生的科技专项审计费用进行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度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获得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与市重点新产品奖励不重复)。    

9.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社会力量搭建综合性专利服务平台,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分析、专利维权、专利托管经营、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成果转化、专利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对经认定的平台建设方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 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10.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区级科技项目立项按重大、重点、一般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符合江北区产业发展特别重大的项目,科技专项予以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本政策中涉及的经费从区科技经费中列支,经区科技经费使用审议小组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享受本政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本政策与江北区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叠,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 享受科技经费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如在经费实施时不在江北区注册纳税,则不能享受本政策。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政策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江北府办〔2015〕166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8月1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本区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促进本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行政辖区内的“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即“Q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即“E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即“OTC”)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区金融办负责本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江北区其他部门共同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拟上市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区政策扶持的“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合法存续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 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3.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征信记录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财务风险,无非法集资风险;

4. 企业已在区金融办报备、纳入本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3个月以上;

5. 孵化基地和园区平台应每季度报送上市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和重点企业改制进展情况作为备案,备案时间满足半年后方可享受政策扶持。

(二)财务标准(对江北区区级经济贡献不低于50万且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2.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3.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在省级及以上股份转让系统(含OTC、Q板、E板等区域性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在重庆市外的区域性股转系统挂牌企业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在重庆市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于成功培育企业上市的孵化基地和园区平台(培育的企业须满足本政策申报条件),根据其区域内企业在不同层级的资本市场改制上市情况,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成功培育企业在省级及以上股份转让系统(含OTC、Q板、E板等区域性股转系统)挂牌,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二)成功培育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三)成功培育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3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第七条  按照《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对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在市级政策执行期内,江北区按同比例给予相应的区级配套补助资金。

 

第四章  配套服务

第八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进行跟踪式服务,协调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各有关单位定期对拟上市重点企业进行定期走访,动态跟踪,及时梳理企业改制上市推进情况;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改制上市行政服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解决改制上市中的问题,提升企业改制上市行政审批效率。

 

第五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九条  “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产业发展资金时应向区金融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江北区产业发展资金的请示文件(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企业近两年的征信报告;

(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境内外交易所等交易市场成功挂牌或上市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在江北区纳税的税收凭证;

(六)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本办法扶持政策每年分两次进行申报。企业应于每年6 月1日和12月1日前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金融办,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享受了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均应将其纳入重点企业管理,扶持企业在本区发展壮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北经信〔2015〕164号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申报2015年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园区,各有关企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2015年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按《2014年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江北经信〔2014〕177号)文件精神继续实施,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近年来企业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到期尚未申请验收的不得申报),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5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区经信委  李  涛  67560625

区商务局  王玉梁  67850522

 

附件:关于印发《2014年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的通知(江北经信〔2014〕177号)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

 

 

 

 

 

 

 

 

 

 

 

 

 

 

 

 

 

 

 

 

江北经信〔2014〕177号

 

关于印发《2014年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和有关企业::

《2014年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重庆市江北区商业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

 

 

2014年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安排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区2014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电子商务、互联网、工业设计等新型业态的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小微企业的支持。

二、资金安排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民营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渝财企〔2014〕318号)文件精神,市财政2014年切块安排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300万元,用于小微企业。结合我区实际,区民营经济发展切块专项资金,首先足额落实我区应承担的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余下资金重点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优先用于园区企业。

三、支持方式

(一)微型企业创业补助

由区工商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微型企业进行创业补助。

(二)租金补贴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1.对象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科技服务、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互联网、创意产业等新型服务业态的小微企业,以及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补贴标准。

(1)租金补贴:按照月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8元(第一年)、15元(第二年)、12元(第三年)给予贴租,且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年度所支付租金的80%(其中:2013年已经贴租的企业按照第二年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鼓励类小企业当年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小微企业。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审计的监督和检查;

3.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4.在当年度未获得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5.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或租金补贴。

(二)申报资料

1.租金补贴类项目

(1)正式书面申请文件;(2)重庆市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5)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租金发票(复印件);(6)有法人代表签名的项目真实性申明材料;(7)项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贷款贴息类项目

(1)正式书面申请文件;(2)重庆市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5)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6)有法人代表签名的项目真实性申明材料;(7)项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本文件在“江北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挂网后,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可随时向项目办公室进行申报。

(二)资格审查。项目办公室将组织区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和区财政局等对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区工商分局负责核实企业民营身份及近三年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区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财务数据及纳入统计情况;区财政局核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和街镇(园区)进行项目真实性审查。

(三)项目审批。真实性审查通过后,项目办公室召开办公会议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提请区政府审批。

(四)网上公示。项目审批后,由项目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江北区公众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分别与区经信委、区商委、区工商分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六)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六、组织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项目评审、审批工作,相关部门包括区经信委、区商委、区发改委、区外经委、区科委、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农林水利局、港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鱼复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观音桥商圈办、区工商联等。

(二)项目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由区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工商分局和区商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项目办公室由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区商委安排专职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管理、综合评定、全程跟踪、监督等工作,区财政可安排适量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三)区级对口部门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跟踪检查。

(四)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按季于每季前15日内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相关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七、其他

(一)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政府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局专项资金专户。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偷、漏税被查处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









企业上年经营状况

销售   收入


实现利润


出口创汇(万美元)




申报项目

租金补贴□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所属 行业


申请 财政  资金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序号

承贷银行

流动资金     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实付利息




1









2









3









4









租金补贴

租房地点


租房  面积


租房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实付 租金


填表人:          联系手机:             填表时间:

 

 

 

 

 

 

 

江北委〔2014〕84号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

《江北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委第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江北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实施意见(试行)

(2014年6月9日)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以人才带动项目、以项目集聚人才,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区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关于加快都市功能区建设、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江北委发〔2013〕31号),现就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工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人才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项目带动,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的人才开发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拓展吸引人才创业创新的平台。

二、总体目标

立足“三中心两基地”建设和“六大组团”、“九大工程”需要,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在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发展、提升特色产业优势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和紧缺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其团队。

三、对象及条件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

高层次创业人才,主要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新注册并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新兴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我区,下同)的高层次人才(含团队),并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行业领先,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并符合江北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2. 项目申报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但不得少于政府提供的资助额度;

3. 项目申报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高层次创新人才

高层次创新人才,主要指我区企业(驻区央企和市属国有企业除外)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人才(含团队),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供职满一年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 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其研究专业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学术成果处于该领域前沿,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创新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三)重点行业紧缺人才

重点行业紧缺人才,主要指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专业符合江北区重点行业紧缺人才需求,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且供职满一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四、支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政策

1. 创业启动资金(针对高层次创业人才)。对评审认定并落户我区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按A类重点支持,B类优先支持,C类一般支持进行划分。符合A类、B类、C类高层次创业人才,结合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比例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特别优秀的人才、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政策。

2. 创新奖励资金(针对高层次创新人才)。根据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所在企业的税收增长贡献,按照A、B、C等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创新项目奖励资金。

3. 对企业成功创建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引进一名博士开展科研工作两年的,在区科技专项经费中给予每人不低于10万元科研课题配套经费资助,分两年拨付。

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项目落户政策(针对高层次创业人才)

场地租金补贴。根据高层次人才创业落户我区所租用的场地面积,按照最高100平方米标准(低于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给予不超过18元/平方米/每月场地租金补贴,连续补助3年。

(三)金融服务政策(针对高层次创业和创新人才)

1. 对在人才项目实施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资金实际需求,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得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 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四)财政扶持政策(针对高层次创业和创新人才)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按所在单位对区级实得税收贡献给予扶持。

(五)公共服务政策

1. 优先推荐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入选者申请国家和市区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

2.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所生产的科技创新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列入政府采购清单。

3. 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专利申请、政策咨询、户籍准入、社会保险、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按相关规定给予优先解决。

(六)生活保障政策

1. 生活补贴(针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对引进的重点行业紧缺人才,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

2. 住房补贴。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提供住房补贴,3年内可享受1500元/月的住房补贴;重点行业紧缺人才,3年内可享受1000元/月的住房补贴。

3.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疗养。

五、申报认定及政策兑现

(一)申报程序。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办法,每年发布相关公告,明确具体要求和事项。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创业平台与本人进行对接洽谈、指导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初审。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由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尽职初审。申报材料统一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审认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其项目须经过资格审查,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就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等进行评价,认定入选人才项目名单和等级(A、B、C类),如无符合条件项目可空缺。重点行业紧缺人才须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复审。拟入选人才及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不影响入选结果的,由入选高层次创业或创新人才所在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才办签订三方协议,兑现相应的政策。

(三)政策兑现。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启动资助资金按4:4:2的比例,分三期到位:注册后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按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40%;第三年拨付剩余20%部分。高层次创新人才项目奖励资金根据税收贡献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后一次性下发;对高层次创业人才发放的场地租金补贴和住房补贴,按年度集中发放;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发放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按年度集中发放。

六、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一)资金来源。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资助奖励资金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项目支持资金承担,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追加。

(二)资金拨付。按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将政府资助的资金拨付到相关职能部门,并由职能部门拨付到用人主体,属个人的直接由职能部门拨付给引进人才本人。

(三)资金管理。资助资金应按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未按预定计划实施项目,或提前中止项目的,或引进人才与所在单位中止劳动合同的,应停止给予有关资助;已拨付的,按规定予以追缴。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绩效评估。受资助的人才及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每年提供项目进展和绩效评价报告,并接受监督核查。高层次创业人才重点考核其固定资产投入和产值(或收入)增长等情况;高层次创新人才重点考核其运用新技术助推单位创新发展和所在单位在该领域排位情况;重点行业紧缺人才重点考核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履行和作用发挥不可替代性等情况。区人才办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对受资助项目集中开展一次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兑现后续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作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区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才办。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日常工作由区科委具体负责,重点行业紧缺人才日常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归口部门具体负责。

(二)拓宽引才渠道。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广泛组织开展“专家教授进园区”和企业引智引才等活动,加大人才招引力度。主动承接沿海辐射,加强与北京、上海等人才密集地区的交流与合作。采取团队引进、柔性引进和项目引进等方式,推动“招才招商、引智引资”有效融合,实现人才、智力、项目统一引进。

(三)加快载体建设。高标准建设一批人性化、国际化、智能化的科技创业创新创意载体,加快推进五里店工业设计中心、港城工业园、嘉陵三村微企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创新园区建设,打造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支持重点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鼓励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创业创新活动。

(四)完善激励机制。完善各类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将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重点行业紧缺人才优先纳入“江北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加强对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知识、珍惜人才、鼓励创新、崇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区以往有关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渝财金〔2015〕9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

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相关政府部门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重庆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等五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管理监督日常转贷应急工作。授权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重庆市乡镇企业担保公司共同作为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设立转贷应急周转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根据企业需求情况,采取逐步到位的原则增加。

第六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财政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划拨市中小企业局,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重庆市乡镇企业担保公司代管,由重庆市乡镇企业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后,可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八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只与承认本资金管理办法,且和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20%)。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同等条件下,自筹金额多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资金。

第十二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转贷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使用在3个工作日内的,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2‰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3工作日的,余下时间按实际超出时间和每天0.4‰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若5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收取费用。

 

第五章  使用程度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可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在网络平台填写并打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四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在《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核查。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和使用转贷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将已签字盖章《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送资金管理平台,由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由资金管理平台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第十六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产生的资金使用费一并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平台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应向市转贷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银行对账凭证。每季度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报送转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每年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接受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上交市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和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费用。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应按资金使用协议支付其收益后上交市财政。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二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工作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停止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中的财政资金收回市财政,社会资金按出资人原渠道返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渝中小企〔2015〕130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建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区县参与“助保贷-购置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建行区县(自治县)支行:

根据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建行重庆市分行签订的《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业务合作协议》及《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助保贷”及“助保贷-购置贷”工作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区县加入“助保贷-购置贷”(以下简称“购置贷”)工作流程和项目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市中小企业局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认定的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等载体,载体实行业主运作制,企业所购生产经营用房有房地产权证或近期能够办理,具备开展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区县加入了市级“购置贷”项目,按规定缴纳了风险补偿金。

二、区县“购置贷”办理流程

(一)区县申请。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于每月1-10日共同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建行重庆市分行提出申请,在申请中明确说明:

1.本地区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

2.第一次注资金额(500-1000万元),资金拨付时间;

3.本地区拟参加“购置贷”项目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名单。附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材料(要求附后)。

(二)市级批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建行重庆市分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区县申请进行批复。在接到区县申请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指定的“购置贷”业务协助管理机构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楼宇产业园(或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准入进行核实,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楼宇向建行重庆市分行推荐进行贷款额度核定。建行重庆市分行对审查合格并拟核定贷款额度的楼宇,向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楼宇产业园(或小企业创业基地)贷款额度备案登记。

市级批复内容如下:

    1.区县风险补偿金缴纳情况(包括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建行重庆市分行在收到区县风险补偿金后共同出具风险补偿金入账通知书);

2.市级风险补偿金匹配情况及建行额度核定情况(包括根据各区县财政部门出资额和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配套额,由建行重庆市分行对参与区县“购置贷”管理平台按1:10比例核定贷款额度,出具额度核定通知书)。

3.楼宇准入情况(包括准入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名单及核定的贷款额度)。

    如区县拟新增参加“购置贷”项目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建行重庆市分行共同申报。当“购置贷”管理平台贷款核定额度使用完毕,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相应追加风险补偿资金。

  (三)分户核算。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区县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市级风险补偿金账户,分户(区县明细)核算,每一季度通报一次各区县风险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企业贷款申请流程

  按照“额度核定,分户申请”的原则,由建行重庆市分行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整体额度核定,再由入驻企业分户申请贷款的办法,申请获得贷款。

已经准入并核定贷款额度的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企业(买方)需要贷款时,由企业向建行区县支行提出申请,建行区县支行汇总报建行重庆市分行。建行重庆市分行审贷合格拟贷款前,向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企业备案登记。

   四、联系方式

  (一)市中小企业局

  肖洪春      电话: 67505686

(二)市财政局

  赵蔚然      电话: 67575260

(三)建行重庆市分行

  梅玫        电话:  63771061

(四)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陈帅        电话: 67510398

  (账户名: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账 号:50001063600049249909

   开户行:重庆建设银行观音桥支行)

 

   附件: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材料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建行重庆市分行

                               2015年8月19日

 

 

 

附件:

 

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含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入驻情况,房地产权情况和申报主体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及主要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3)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账户的对账单(银行盖章);

(4)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如有);

(6)建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渝中小企〔2015〕94号

 

 

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

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要求,现就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通过变更登记等形式注册的企业,不视为“新办”;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报

年度终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7月31日)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涉及跨区纳税的,应同时向其缴纳税款的其他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2.上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3.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登录http://218.70.26.70:8001/,填写后打印签字盖章);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收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部门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及时登录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扶持系统(下称扶持系统)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各区县财税部门可登录该系统查询并进行相关数据的审核。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8月30日)会同当地财税部门完成集中审核工作,并就补贴分户汇总表签署意见。

(三)补贴拨付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据补贴分户汇总表,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拨付至企业。

(四)两级结算

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自治县)财政。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并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对本地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市级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区县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

(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定期对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服务,条件具备的必要时可开展绩效评价。市级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抽查和检查工作。

(三)对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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