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
认定办法》的通知
渝中小企〔2008〕171号
各有关区县中小企业局(经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抓规划实施、政策落实、环境优化、招商引资、结构调整、搞好服务为重点,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促进了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加快了都市工业发展步伐。为进一步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促进都市工业发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有关区县中小企业局高度重视,抓住发展机遇,加强领导,在当地区县政府领导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渝府发〔2005〕20号文件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大力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促进都市工业发展。
附件: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都市工业△ 认定办法 通知
抄送: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1日印
(共印100份)
附件:
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
都市型工业是指以城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资金流和现代物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为主体,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现代工业。
一、认定范围
(一)本市各区、城镇人口15万人以上的县(自治县)城区(含原主城九区和六个区域中心城市,增加万盛、双桥、长寿、南川区和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梁平、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县)规划范围内利用闲置楼宇改建的工业园(楼宇)以及在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中规划建设的工业园(楼宇);
(二)特色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的单栋3层以上、入驻企业超过5户的工业楼宇群。
二、认定标准
(一)工业园(楼宇)内70%以上的入驻企业注册在当地行政区,入驻企业90%以上在工业园(楼宇)内,并在工业园(楼宇)内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等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在5家以上,经核定出租或出让建筑面积率超过30%。
(三)工业园(楼宇)及其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符合城区环境与技术质量标准。
(四)工业园(楼宇)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
(五)工业园(楼宇)整体形象符合市容及卫生质量标准。
(六)工业园(楼宇)的消防等安全措施和物业管理完整配套。
符合上述6条标准要求,且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认定为都市工业园;建筑面积在1万—3万平方米(特色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内集中连片建设的工业楼宇群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可认定为都市工业楼宇。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都市工业园(楼宇)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
1.由符合都市工业园(楼宇)条件的企业和业主提供相关证明或凭证材料,并填报市中小企业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申报表》。
2.企业和业主持《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和凭证材料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局提交申请报告。
3.所在区县中小企业局对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市中小企业局审核。
(三)认定
市中小企业局对区县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区县规划和都市工业园认定标准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小企业局颁发证书或授牌;符合都市工业楼宇认定标准的,由市中小企业局审定批准,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