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

日期: 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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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5/02/02
渝府〔2005〕20号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就业岗位,培育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构建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必须在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中,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现就我市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是解决城区“退二进三”后产业“空心”问题,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全面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城镇就业,缓解城镇就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一批地理环境优越、厂房结构良好、配套设施较齐全的企业因机制不活、竞争力不强和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而停产或将主业转移到地租较低的地区,还有一批新开发的楼宇空置,利用企业的存量资产和空置楼宇开展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具有较好的条件和基础。有关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加快都市型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把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大力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建设,加快都市型工业发展,为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建设都市工业园(楼宇)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服从大局、突出重点、有序发展。都市工业园(楼宇)布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相衔接,有利于发挥主城区城市功能,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 
2.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都市工业园(楼宇)要根据城市的综合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引导企业分别向不同区域的不同园区集聚,逐步形成“一业特强、多业并举”的都市型工业,靠特色和优势提高竞争力;必须与都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研发型、服务型产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 
3.市场导向和体制创新的原则。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要以市场需求为先导,开发建设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充分发挥都市工业园(楼宇)的示范作用。 
4.盘活存量资产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城区现有的闲置存量资产,规划建设一批都市工业园和若干幢都市工业楼宇,一般不新铺摊子。 
5.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发挥城市功能,营造良好环境的要求,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严格把好入园企业准入关,不能以浪费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暂时发展。 

三、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高起点制定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发展规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切实编制好重庆市和各区(市)的都市工业园(楼宇)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并具有较强的超前性、科学性和带动性。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区位,依照培育和发展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存量资产和已有的公共设施,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加快都市型工业的发展。 
(二)加强布局和产业导向,形成区域特色优势。按照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的要求,加强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布局和产业导向。重点发展软件开发、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与制造、服装服饰、广告印刷与包装、钻石珠宝加工、旅游纪念品、精密仪器仪表、生物制药、饮料食品,以及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相配套的设计、研发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逐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重点抓好融资、创业、法律、信息、技术、质量、培训、市场等服务体系的建设,切实解决在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并在服务工作中逐步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都市型工业加快发展。 
(四)扩大开放,大力招商引资。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要通过政府扶持和市场化运作,整合现有资源,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扩大开放上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招商办法,统一对外招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各类投资;拓宽视野、创新思路,努力引进外资企业和国内优势企业,提高入驻率,促进产业聚集。 
(五)加强管理,形成规范运作机制。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建设和管理要依照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简便、公平、合理等原则,制定相应的办法和工作制度。严禁不符合产业导向、环保要求以及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入驻。入驻企业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要建立健全安全、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制度和措施。 
 四、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从2005年起连续3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重点支持都市工业园(楼宇)进行环境整治和对企业转型以及对入驻企业符合都市型工业发展要求的新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补助(贴息及补贴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制定)。在市里给予支持的同时,企业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应提供相应的配套扶持资金。有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也应安排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本区域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和都市型工业发展。 
(二)都市工业园(楼宇)业主和入驻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都市工业园(楼宇)可享受《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3〕28号)中关于特色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含银行贷款试点和授信)和政府公益性信用担保机构优先支持都市工业园(楼宇)和入驻企业的发展。 
(五)凡企业利用自有场地、厂房(含新建楼宇),经批准建设成为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免收建设行政规费。 
(六)利用都市工业园(楼宇)对外招商的企业和业主转让或出租土地、房屋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年内出租或出让场地、房产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在区(市)财政实得收入中,可按50%安排扶持企业和业主,用于都市工业园(楼宇)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 
(七)凡入住都市工业园(楼宇)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区(市)财政分成部分中,可按50%安排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八)在都市工业园(楼宇)兴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都市工业园(楼宇)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再就业免费培训,并享受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强领导,大力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建设 
都市型工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推进我市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在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市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具体组织实施。同时要将推进我市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区(市),建立分工协作和共同推进的联动机制。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按照“精减、统一、务实”的要求,建立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推进机制,积极促进我市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建设。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试行) 
都市型工业是指以城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资金流和现代物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为主体,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现代工业。 
一、认定范围 
主城九区和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工业园(楼宇)。 
 二、认定标准 
(一)工业园(楼宇)内70%以上的入驻企业注册在当地行政区,入驻企业90%以上在工业园(楼宇)内,并在工业园(楼宇)内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等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在5家以上,经核定出租或出让建筑面积率超过50%。 
(三)工业园(楼宇)及其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符合城区环境与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四)工业园(楼宇)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 
(五)工业园(楼宇)整体形象符合市容及卫生质量标准。 
(六)工业园(楼宇)的消防等安全措施和物业管理完整配套。 
符合上述6条标准要求,且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认定为都市工业园;建筑面积在1万—3万平方米的,可认定为都市工业楼宇。张东伟律师编辑权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都市工业园(楼宇)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 

1.由符合都市工业园(楼宇)条件的企业和业主提供相关证明或凭证材料,并填报市中小企业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申报表》。 

2.企业和业主持《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和凭证材料向所在区(市)中小企业局(经委)提交申请报告。 
3.所在区(市)中小企业局(经委)对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加注意见,报市中小企业局审核。 
(三)认定 
市中小企业局对区(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都市工业园标准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小企业局颁发证书或授牌;符合都市工业楼宇标准的,由市中小企业局审定批准,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本办法(试行)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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